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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传真:
2005年,对孟华来说是事事不顺的一年。 先是年初丈夫遭遇车祸,虽然伤势不是很严重,对方也很配合的把医疗费拿了出来,但最起码需要休养半年,这半年的工资是没着落了。 到了六月,儿子小学毕业,该上初中了,儿子平时太贪玩,成绩不是很理想。孟华又不想让儿子随随便便上个学校,看来还得掏择校费。 而到了七月份,孟华家又来了不速之客。已经快10年没见的,曾经收养过自己的母亲程东兰来找孟华。 孟华猛的见到程东兰,一时居然没有反应过来。但很快就明白过来,赶忙热情的把程东兰搀扶到椅子上,说:“妈,你怎么有空来这儿啦。”尽管有很长时间没见面,但孟华还是喊程东兰为妈。 好长时间不见,程东兰显得苍老多了,好像身体也很虚。程东兰看到孟华,很是激动。眼眶也湿润了,说:“外甥女,难为你还喊我一声妈,这段过得咋样。” 孟华也没有客气太多,就直接说:“妈,你来这儿是不是有什么事。”程东兰听到这儿,眼泪流了出来。说:“闺女,俺老两口现在老了,也没法干活了,身体还有病,需要吃药打针,干什么都得花钱,我没儿没女的,就你一个亲人了,看你能不能凑合凑合,给我们个钱,让俺有口饭吃。” 孟华听了这些,久久没有说话,她的思绪又回到过去。 程东兰本来是孟华的舅母,那么,孟华为什么喊程东兰为妈呢?这还得从1970年说起。那时孟华正好三岁了。上面还有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那时还是文革时候,整天也吃不上一顿饱饭。孟华的舅舅和舅母程东兰结婚两年了,可是一直没有孩子。那年他们到县医院做了一下检查,结果是程东兰无法生育。这让夫妻两个异常郁闷,整天唉声叹气的,好像天都塌下来了,没办法活了一样。 一次程东兰到孟华家走亲戚,看到活泼可爱的孟华正在院里面玩泥巴,还哼着自编的小曲,很是喜欢,就和孟华的父母商量了一下,把孟华抱到自己家。这既能给自己做个伴,也能让小孟华吃饱饭,是一举两得的事。 从此以后孟华就一直和舅舅和舅母程东兰一起生活。孟华虽然不是程东兰的亲生骨肉,但他们本身就是很近的亲戚,再加上程东兰没有子女,所以程东兰夫妇对孟华还算是比较好的。在吃穿上从来就没有亏过孟华。 三岁时孟华已经记事了,所以,等孟华五六岁时,有时趁程东兰不注意,就偷偷的跑回老家几次。虽然在程东兰家吃的好穿的好,但舅舅家只有小孟华一个小孩,所以,孟华老想起以前和哥哥姐姐在一起玩的光景,这让程东兰很恼火。曾因为这打过孟华几次。程东兰倒不是怕孟华和自己的哥哥姐姐待在一块,她主要是怕孟华回去后不回来了,那她几年的心血岂不是全白费了。 孟华的年龄渐渐的大了。慢慢也懂得自己的身世是怎么回事,也就不往老家跑了。但是,和程东兰的隔膜却一天天的加深。孟华平常话不多,也没有什么朋友,也不爱学习。孟华去学校老有几个男生欺负她,说她不是生出来的,是抱回来的。这深深的伤害了孟华的自尊心。她有几次都哭着跑回家,说为什么要抱她回来,净是让别人笑话。 上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掀起了一股南下打工的热潮。孟华这个时候已经是大姑娘了。看着身边的人一个一个的去了广州深圳等地,春节回来时都挣了几千块钱,穿着打扮也时髦多了,孟华好不羡慕。就和程东兰商量也想出去打工。程东兰坚决不同意,说咱家就你一个,也不缺你挣那一点钱,好好在家待着就行了,有空就帮我干点活。孟华当然不乐意,这样又哭又闹的求了好几次。程东兰总算心软了,应允了孟华的要求。但是,有个条件,就是在外出之前必须把亲事定了。而程东兰早已看好的就是她的一个娘家侄子。孟华也认识那个男孩。长相个头都很一般,就是人太老实,所以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孟华一点也不喜欢他,但为了也能去外地打工,就勉强的答应了。 孟华一出去就是两年。当中过春节也没有回来。曾经往家里寄过三千块钱。也寄过几封信,但程东兰夫妇都不识字,还得找人读,很是麻烦,就找人回了封信说,以后不要再写信了。孟华在广州处了一个对象,都是一个县的,只不过他家在县南,而孟华家在县北。这几个春节就是他陪着孟华过的。每当家乡的人回家探亲时,孟华都会千叮咛万嘱咐,不要把她在广州交朋友的事告诉程东兰。 1991年的羊年春节,孟华本来也不准备回去。但快到年关时孟华忽然接到一封电报,说孟华的舅舅病危,让孟华速回。孟华知道舅舅平常的身体都不好,所以想都没想就风风火火的回家了。 回去一看才知道,原来是程东兰为了让孟华完成婚约而编的瞎话。孟华当时就翻脸了。说了一些很伤人的话。程东兰没想到把孟华拉扯这么大,孟华不但不领情,还处处给她脸色看。就大骂:“要你这畜生干什么,整天给我气受么,有还不如没有呢。”孟华也在气头上,就接了一句:“有种就把我撵走啊,我才不稀罕你呢。”程东兰彻底被孟华激怒了,就说:“好,咱们走着瞧。” 1991年10月,程东兰果然将孟华告到了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孟华之间的收养关系。法院受理后进行了调解,但孟华和程东兰一个比一个态度坚决。程东兰说养活她还不如养活一条狗。而孟华则说还把我告到法院,不要以为离开了你们我就没法活了。法院看撮合不到一块,最后宣布解除程东兰夫妇和孟华之间的收养关系,当时被告孟华24岁。后程东兰再无其他子女。 在这之后,孟华就不常和程东兰他们联系,只是在10年前她舅舅去世的时候去过一趟。以后再也没见过程东兰。而今天程东兰忽然出现在自己面前,也难怪孟华没有一点思想准备。 孟华听完程东兰的来意,心里老大不高兴。也并不是觉得不该帮助程东兰,而是实在是这段时间需要办的事情太多。没有多余的钱给程东兰,就说:“妈,不行,我现在手头太紧,拿不出钱来。” 程东兰一听孟华这样说,眼泪又掉了出来,说:“闺女,你就忍心看着我活活饿死,被病折磨死吗?”孟华说:“要不你先回去,过了这一两年再说,好吧。” 孟华送走了程东兰,长出了一口气。但没过多久,就接到法院的传票。程东兰以自己年岁已老,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需孟华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孟华每月给付其赡养费400元,并负担医药费用。经审理,法院判决孟华每月给付程东兰生活费二百元。 孟华拿着判决书,心中说不出是什么滋味。她倒不是心痛那几百块钱,而只是觉得很不理解,收养自己20多年的父母,居然两次把自己告上法院。 【徐滔说法】 本案的关键点是:在被收养的子女与收养他的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该子女对收养过自己的父母还有没有赡养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在这个案例中,孟华是程东兰的收养之女,从1970年到1991年,共22年。孟华成年后因为和程东兰产生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前孟华一直与程东兰夫妇共同生活并由他们抚养至成年。现程东兰已年老体迈,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子女赡养,孟华理应对程东兰老年的生活给予一定的扶助。 程东兰要求孟华给付生活费的请求合理,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孟华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其家庭生活水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答问:
1?什么人可以被收养?什么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只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这样有利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逐步培养亲情关系。此外,该未成年人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是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 法律规定只有下列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孩子的送养人,分别是: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四条、第五条。
2?收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收养多名子女吗? 法律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在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六条、第八条。
3?送养或者收养子女,必须要夫妻双方同意才可以吗? 对于送养来说,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但如果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可以单方送养。如果在一方送养子女时,另一方虽然明知但未表示反对,视为默示同意,送养行为有效。 有配偶的一方收养子女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则只承认被收养的子女同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但如果不愿意的另一方后来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示愿意共同抚养被收养子女的,则夫妻双方同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条。
4?收养子女需要被收养人同意吗? 通常情况下,收养子女只需要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自愿即可。但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完全可以表达自己的思想。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一条。
5?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吗? 只要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继父母就可以收养继子女。在这种情况下,不受法律对收养人条件的种种限制,被收养人也可以是14周岁以上,收养人也可以收养不止1名孩子。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四条。
6?独身男子收养女孩有什么特殊规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法律之所以做此特别规定,是从社会公德角度出发,防止乱伦行为发生。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如哥哥收养弟弟的女儿、舅舅收养外甥女,可以不受该年龄差距的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七条、第九条。
7?到哪里去办理收养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一般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参考法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8?收养登记机关应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参考法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
9?养子女和亲生父母还有关系吗? 只要一对夫妇收养了养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就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成年后要对养父母尽赡养的义务,相互之间可以继承遗产。 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一经收养关系成立就完全断绝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了抚养或者赡养的义务。 当然,由于养子女和生父母一方家人仍然具有自然血亲关系,所以他们之间,如果是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则禁止结婚。
10?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与未在一起生活的另一方还有收养关系吗?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而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不因为父母离婚而解除。 因此,即使养父母后来离婚,养子女也依然是他们的子女,任何一方对养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同样也有赡养的义务。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11?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是不能解除收养关系的。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可以解除: (一)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如果被收养人在10周岁以上,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手续。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12?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关系自动恢复吗? 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但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不一定能自动恢复。如果该养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自行恢复。如果该养子女已经成年,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13?收养关系解除后,谁能得到经济补偿? 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一)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二)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三)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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