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传真:
小梁村最近出了大事,年近六十的梁老汉夫妇要起诉自己的三个子女。村民们这下可有了饭后谈资。 小梁村是一个偏僻的村庄,交通不太方便,经济也不发达。村民门仍然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除了通过电视能知道一些国家大事,大部分是通过外出打工的描述来了解外边的花花世界。 最近一段时间,小梁村的村民都喜欢上了一个电视节目:中央一套的今日说话。当然,他们不是想学习法律,而是他们觉得好奇,这个世界上怎么有那么多的官司要打,怎么有那么多奇妙的事情发生。 当梁老汉要状告自己的儿子时,村民们全都张大了嘴巴。他们没想到,平常在电视上看到的新鲜事,忽然之间就发生在自己的身边。 至于说梁老汉为什么不顾父子亲情而状告自己的儿女,还要从头说起。 梁老汉夫妇有三个子女:儿子梁锡奎、梁锡成和女儿梁桂林。在人们得印象中,梁老汉夫妇应该是幸福的。中国的传统是养儿防老,多子多福。梁某夫妇虽然没有五男二女,但三个子女应该已经足够让他们的晚年生活其乐融融。 梁老汉夫妇身体一直不太好。梁老汉有糖尿病多年了,有好多忌口,一直都是吃的粗粮。由于营养长期跟不上,有得了好多并发症,现在走路也不方便,还需要忍搀扶。老伴得的是白内障,看得也不太清楚了,连做饭也做不成了。老两口没办法劳动,也就没了经济来源。加上以前没什么继续,生活越来越拮据。 梁老汉夫妇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分家另居。虽然说不上富裕,但过得还算凑合。几年前老两口本来想让三个子女轮流赡养,在每个子女家住三个月,吃住穿由这家负责。但觉得给子女们太添麻烦,自己也不太随便,就打消了这种想法。只是他们每人每年拿出100块钱。够维持生活就行了。 一年三百块钱,只能让老两口解决温饱问题。随着老两口得病越来越厉害,再加上物价上涨,这三百块钱就愈发显得捉襟见肘,难以维持生活。老两口多次找他们的三个子女,希望能多给一点钱,可是三个子女没有一个人理会这回事。老两口又说,要是不给钱也行,能不能把他们得医疗费负担起来。可子女们仍然没有答应。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老两口彻底失望了,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子女每年给付赡养费用1200元。医疗费用凭据由3被告负担,并耕种责任田。 在经过了辩论之后,法院最后做出了判决:自2002年1月1日始,两个儿子梁锡奎、梁锡成年给付梁老汉赡养费600元、平均耕种梁老汉的责任田,每年给付梁老汉水稻200斤、玉米500斤、烧草200捆。女儿梁桂林住在外村,不在梁老汉的身边,所以只需支付赡养费就可以了,但年给付的赡养费增加到1000元。另外,梁老汉夫妇的医疗费用则由他们三个共同承担,每人负责三分之一。 这件官司总算有了结果,小梁村的村民也长出了一口气,毕竟,平时看着梁老汉夫妇挺可怜的,但人家的儿子闺女都没说什么,其他人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在,梁老汉的日子总算有了着落。 可没过几天,小梁村又炸开了锅。原来,梁老汉的小儿子梁锡奎不服法院判决,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改判。 这下梁锡奎成了小梁村的明星。无论是下地干活,还是到集市上买菜,粱锡奎总是被人拉住问这问那。起初,粱锡奎觉得这毕竟是家丑,不能轻易外杨。但看到即使不说大家也都知道了,便索性放开了,主动找人搭讪。 这一招还真灵,很快,村里面的舆论都偏向了粱锡奎。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梁老汉夫妇在年轻时候就有病,以前年轻,虽然生活苦些,还算能顾着自己,没办法照顾还活着的母亲。后来,梁老汉的子女都成家了,照顾梁老汉母亲的任务就落到了粱锡奎身上。 粱锡奎就是因为这样才要求法院改判的。粱锡奎声称:“是我为奶奶养老送终的,这事本来是父母应该做的,他们不做我替他们做,我把赡养义务都尽完了,剩下的赡养父母的事情,就应该让我哥和我姐负责,怎么能又牵涉上我呢。” 粱锡奎的辩解引起了村民的同情。大家都知道粱锡奎为他奶奶养老送终的事,都觉得粱锡奎说的在理。这时好多人都跟着起哄,劝粱锡奎赶紧告去吧。甚至有好事者说给今日说法打电话吧,肯定能还你个公道。 这更坚定了粱锡奎上诉的决心。这时他的哥哥和姐姐找到他,希望私下解决这个问题,劝粱锡奎不要再闹了,不赡养老人毕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粱锡奎说,说以前赡养奶奶时,你们谁也不出力,现在奶奶过世了,你们就把什么都推得一干二净,也太便宜了吧,不让我闹也可以,你要你们把我每年的六百块钱拿出来,他就撤诉。但梁锡成、梁桂林都不乐意。经过一番思考,在咨询了律师后,梁锡奎以“已对奶奶尽赡养义务,不应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在规定孙辈对祖辈的有前提条件的法定赡养义务的同时,并没有规定孙辈对父辈的法定赡养义务是否应免除的问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免除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孙辈应承担双重赡养义务,不存在立法疏漏或可推理免除的问题。所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滔说法】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同时,父母有权要求在合理的范围内变更抚养费数额。任何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 该案中,梁老汉夫妇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三被告均应承担赡养义务。因目前物价上涨及两原告多病,原约定的赡养费远远不能维持两原告的生活现状。为此,对原告增加赡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而该案例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是:孙辈对祖辈的有前提条件的法定赡养义务时,孙辈对父辈的法定赡养义务是否应免除。这一点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发生,往往意味着父辈需要自己的子女尽赡养义务,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受赡养的条件,如果自己的子女只需对祖辈尽赡养义务而不应再对父辈尽赡养义务,父辈靠谁尽赡养义务呢?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免除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孙辈应承担双重赡养义务,不存在立法疏漏或可推理免除的问题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在孙辈已承担了一重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孙辈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赡养义务大小的问题。如在本案有3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被告梁锡奎因承担了奶奶的赡养义务,就可以确定其对作为原告的父母的赡养义务比另两名被告要小一些,甚至可以根据其负担能力,不让其负担对父母的赡养费。
相关法律答问: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都有哪些?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应当负担的义务有: (1)保护子女的身体健康; (2)照顾子女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子女财产; (4)为子女利益合理利用和处分其财产; (5)代理子女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子女进行诉讼; (7)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2?老子养儿子,天经地义? 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将来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依法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等情况。 对于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再负有抚养义务,但是,如果成年子女丧失了劳动能力,如痴呆、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仍然有义务抚养子女。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3?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怎么办?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承担。这里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时候,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用。父母拒不负担的,子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的诉讼。 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4?非婚生子女由谁来抚养? 虽然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往往是其父母不负责任的结果,但是孩子本身并没有任何错误。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仍然是由亲生父母尽抚养义务。 孩子跟随的一方(生父或生母)后来和他人结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可以酌情减少另一方的抚养义务,但绝不能不尽抚养义务,仍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5?父母双亡,子女谁来抚养? 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也有抚养该子女的义务: (一)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二)有负担能力的亲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 同样道理,该子女将来对抚养过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兄、姐也有扶养义务。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6?继父母可以不抚养继子女吗? 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真正的血缘关系,因此法律不强制要求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义务。继父母可以不抚养继子女,但是绝不能虐待或者歧视继子女。 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则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7?遗弃婴儿和溺婴的行为如何处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弃婴行为,弃婴行为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对于遗弃婴儿的行为,分两种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于遗弃婴儿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对行为人处以罚款; (二)对于遗弃婴儿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遗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多会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孩子虽然是父母两性结合的产物,但一旦降临到这个世界上,就已经有了属于自己的生命,父母无权任意处置。 因为重男轻女或者无力抚养孩子而溺婴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严重的甚至会被判处死刑!
8?如何惩处卖儿卖女的行为?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子女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该亲生子女不满14周岁,对于这种出卖行为,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父母应当领回被出卖的子女;如果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处罚会严厉得多。 (二)如果该亲生子女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情节严重的,出卖人甚至有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9?断绝父子或母子关系的行为有效吗? 在法律上,生父母和亲子女之间,只有在亲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情况下才会被认为是断绝关系。 其他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单方或是双方共同声明“断绝关系”都是无效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都不会因此而终止。
10?父母再婚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吗?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道理,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条。
11?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子女就能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项义务,而且,赡养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12?子女放弃继承权,就有权不赡养父母吗? 根据继承法律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完全可以放弃的,但是与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以此为由解除法定的赡养义务。 更何况,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当父母还在世的时候,放弃继承权是不可能做到的。
13?订立赡养协议后就可以拒绝赡养父母吗? 在被赡养人的子女不止一个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这些赡养人之间就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这是为了使各个赡养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妥善安排老人的赡养,分清责任、减少纠纷。 但是,签订了赡养协议绝不是拒绝赡养的合法理由,赡养人可以按照约定少承担一些赡养费用,但决不能逃避赡养义务,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不能被协议所免除。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14?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母吗?亲生父母谁来赡养?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相当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法律规定,受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因此,子女即使已经赡养了继父母,对亲生父母也依然有赡养的义务。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15?子女被人收养后,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 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16?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在正常情况下,父母应当由子女来赡养,但是,如果子女死亡或者不具备赡养能力,为了使老有所养,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赡养义务。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17?孤寡老人谁来管? 城市的老人,如果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扶养能力的,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人,如果属于以上情况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应。 此外,孤寡老人也可以和他人或者有关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遗产死后赠与扶养人,由受遗赠人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
18?子女分散在各地的,到哪个法院起诉追索赡养费? 对于民事诉讼来说,虽然通常都是要求原告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但是,考虑到追索赡养费官司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因此,原告既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子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当向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时,相当于同时向所有子女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19?在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原告急需用钱怎么办? 现实中,父母向子女提出要求给付赡养费,往往出现在父母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而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到作出生效判决,往往需要经过大约半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原告很可能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即使胜诉,也会陷入“远水解不了近渴”的窘境。 对于这类案件,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钱财,以备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