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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传真:
2003年7月的一天,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的一家酒店,正在进行着一场隆重的婚礼。 在优美的婚礼进行曲中,新娘范芳和新郎吴军出现在大家的面前。一时间大堂内赞叹声此起彼伏。他们的确是很般配的一对,无论是家庭出身、教育背景、还是工作经历,都颇为相似,甚至连相貌也有几分神似,大家都笑着说这就是夫妻相吧。 婚礼在司仪的安排下,有条不紊的进行着。范芳显得比较激动,一连出了几个差错,甚至差一点被台阶绊倒,幸亏被眼急手快的吴军扶了一把,才没有闹出笑话。 而吴军则显得安静多了,也许是觉得自己就要做丈夫了,应该保持一份持重吧。但是,细心的人还是从吴军的眼角眉梢察出一丝不愉快。可没有人会在意,毕竟这是个大喜的日子。 司仪在台上宣读着二人的结婚证书。大家只顾盯着新郎新年的一举一动,谁也不会去听那千篇一律的结婚证书写了什么。证书总算念完了,司仪清了请嗓子。按照原先的安排,应该是证婚人讲话。但司仪并没有邀请证婚人上台,而是拿出一张纸来,以夸张的表情说:“大家知道这是一份什么文件吗?” 下边的人一阵窃窃私语,很快就有几个人喊了起来:是婚前协议吧,快给我们念念。 司仪神秘的说,我们常见的是为了金钱而放弃爱情,而今天,我们看到的是为了爱情而放弃财产。他们就是我们今天的男女主角。我手上的这份婚前协议,可以证明两人要永远在一起的决心。下面就是最关键的一点:吴军和范芳约定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下面一阵唏嘘声,大家明白,如果真的签了这个协议的话,外一谁要先提出离婚的话,就会一无所有。 其实,这份协议是在结婚前一天的夜里才签的。范芳和吴军是在2003年的一个新年舞会上认识的。范芳确信,在她的眼光和吴军相交的一瞬间,她就开始认为吴军很可能是她一生的伴侣。他们很默契的走到一起,时而跟着舞曲跳一段,时而在角落里谈话,好像久别重逢的老朋友,似乎有一肚子话要向对方倾诉。 范芳和吴军都对能拥有这种一见钟情的爱情而感到幸运。他们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他们抽时间去了对方家里一次,获得了双方老人的认可。在家人的催促下,他们决定7月份就把婚结了。 但是,事情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起了变化,范芳急匆匆的把吴军约了出来,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 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吴军一时没有反应过来,他以为范芳是在和他开玩笑。也便带着不认真的口气说怎么把那些资本主义不健康的东西学了回来,婚姻能和做生意签合同一样吗。再说要是签了合同就能保证“双方不离不弃”,那这个世界估计没人离婚了,大家肯定在结婚前都先签一份合同啊。 范芳则解释说没别的意思,她只是想以这种方式来表明双方对忠诚于自己婚姻的决心,只是一种态度而已。目的是想给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一下,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再说了,财产又怎么能和感情相比呢,为了感情失去一些财产又怎么样呢? 吴军最终还是同意了。在那张所谓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的 “结婚协议”上,范芳在女方的左边按下了手印,而吴军则在男方的左边安下了手印。吴军笑着说这好像是一张卖身契啊,范芳则说即使是卖身契你也是只赚不赔啊。吴军则只有苦笑,做为在中国的传统中长大的人,似乎对这些东西一时还不太适应。 其实,通过签订这份“结婚协议”,范芳和吴军就表现出了在思维和性格上的差异,只是当时还二者沉浸在结婚的新鲜感中而没有发觉。可是一旦结婚之后,当琐碎的生活一古脑的摆在面前时,他们的差异马上被放大出来。无论是在做家务上,还是在花钱计划上,还是在对待对方父母的态度上,他们都发生了争吵。 在第一次争吵后,他们都有所惊觉,很快和好如初,毕竟这份感情是他们亲手争取过来的,又怎么忍心随意让它受到伤害呢。但接下来愈加频繁的冲突和争吵则渐渐得使他们麻木,双方也不再开诚布公得交流,他们好像清楚再说没什么也没有用了。 随着感情逐渐淡漠,男方吴军首先提出离婚。范芳一听之下,还有些受不了,但很快她便明白,这一步他们迟早都会迈出,离婚也许是最好得结局。范芳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要得到吴军所按揭的一套房子。 吴军很难将自己辛辛苦苦挣来得房子转给范芳,并且他们离婚的原因是感情不合,并不是他对婚姻不忠,所以不能按照以前协议来分配财产,再说了,他本来就没把那份协议太当回事。而范芳却坚持按照“结婚协议”来办,上面还有双方得手印,又是吴军先提出得离婚,正好符合协议得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最终对簿公堂。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女方提出的全部占有财产及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男方对女方作适当补偿。 范芳拿着判决书留下了眼泪,她本来就不相信爱情,但即使加入了其它的保证,她的婚姻仍然失败了,她不知道,这究竟是一种巧合,还是一种宿命。 【徐滔说法】 这则案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制,如何认识夫妻财产约定制,对理解这则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具体到本案,范某和吴某“婚前协议”就属于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 但是,任何“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都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而范某的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答问:
1?怎样真正理解男女平等? 所谓男女平等,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男性有什么、做什么,女性就一定也可以。考虑到男女生理特点的不同,有些强体力劳动,比如深度矿井作业,是不适合女性劳动者参与的。 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例如:同工同酬、就业机会平等、受教育权利平等、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平等、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平等、社会交往权利平等各个方面。 此外,对处于特殊生理期间的妇女提供特别保护。例如,女性经期不得从事高空、冷水作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单方提出离婚等措施,也是男女平等的一种体现。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条。
2?户主就是一家之主吗? “户主”只是在户口本上为了登记的方便而列出的家庭代表,不能顾名思义地认为“户主”就是“一家之主”。 只要是一个家庭里面的成年成员,谁都可以当“户主”。
3?结婚后,妻子要随夫姓吗? 姓名是一个人区别于另一个人的重要标志。每一位公民都享有绝对自由的姓名权,不允许任何人对此进行干涉。 因此,我国法律目前并不禁止女性婚后改随夫姓,但同时,为了体现姓名权的充分自由,也绝对不允许丈夫强行要求妻子改姓。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四条。
4?在财产上如何体现夫妻平等? 财产是个人能否独立的重要的物质基础。男女双方结婚之后,除了法律规定只属于夫或妻单方所有的财产,以及双方事先约定所有权的那部分财产,其他的所有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有。 夫妻双方将来如果离婚,共同财产必须平等分配;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幸死亡,另一方有依法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完全平等的处理权;处置大额财产,必须要经过双方协商。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七条。
5?在分配责任田等方面,男女平等吗? 虽然男女由于生理特点的不同,其劳动强度和对口粮的消耗数量必定会有所不同,但国家在农村生产劳动中同样会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基础上坚持男女平等。法律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此外,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不会因为其结婚或者离婚而轻易改变,也会受到国家的保障。
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时候,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用的权利。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条。
7?结婚就等于没有私生活了吗? 夫妻双方都是独立的个体,除了要尽夫妻之间必要的相互扶养、忠实等义务外,享有完整的个性自由,任何一方都不能限制或强行干涉对方的社会生活。 对“社会生活”的理解,不单指一般的社交活动,还包括求学、生产、工作等多种社会行为。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五条。
8?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怎样处理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但遗嘱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 (五)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七)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的做法是: (一)双方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三)即使夫或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理行为未经与另一方协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处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该处理行为也是有效的。这是为了保障第三方的利益。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二)第十一条。
9?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二)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 (三)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 (六)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10?怎么判断财产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 现实中常有这种情况:男女中的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某财产的所有权,但只是在婚后才实际控制或者拥有该财产。典型的例子就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经获得了某笔财产继承权,但直到婚后才得到这笔遗产。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到底算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法律上判断婚前婚后财产,是以“取得财产权利”的时间为判断标准,夫妻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例子中提到的那笔遗产,也就自然算作婚前个人财产了。 过去的政策规定:婚前的个人财产经过结婚8年之后,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人们也普遍有这种认识。但目前的法律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11?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合法吗? 为了充分体现婚姻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如果这种约定与法律规定的财产分配情况不相同,约定优先。 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的时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禁止任何欺诈、强迫行为;(2)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凡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就是合法的。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九条。
12?夫妻可以口头约定财产的归属吗?哪些财产可以约定? 法律规定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将来夫妻发生财产纠纷的时候口说无凭。 但法律并不完全排除口头形式,只要口头约定内容非常明确,夫妻双方对内容又没有争议,可以认定口头协议的效力。但是,如果口头协议的一方反悔,在没有其他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就很难保障口头协议的效力。 夫妻双方可约定的财产范围非常广泛,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要注意: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因为这不属于婚姻财产的范围之内。 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双方对财产进行各种形式的所有权约定。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九条。
13?财产约定对第三方有约束力吗? 如果该财产约定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该约定本身即属于无效合同,自然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该约定并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是否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要看其是否已经知道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如果第三方已经知道该约定,就要受该约定的约束;如果不知道,则不受该约定约束。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九条。
14?一方不执行财产约定该怎么办? 订立了财产约定后,如果在后来离婚的时候一方翻脸不认账,另一方完全可以拿着书面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来判决具体财产的归属。 法院受理后,只要查明该财产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就会根据该约定作出相应的判决。 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一样可以去法院解决。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九条。
15?在职孕妇有什么特殊待遇?产假有多少天? 法律上对怀孕妇女在劳动保护上的规定比较详细,主要有: (一)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三)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如果单位对此还有具体内部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但是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参考法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16?哺乳期的女性有什么特殊待遇?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此外,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法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
17?法律允许用B超来检验胎儿性别吗? 法律规定,除非医学上确有需要,例如,医学研究和治疗需要,禁止任何人利用B超等超生设备和其他方法检验胎儿性别。 从事母婴保健的人员,如果被有关部门发现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取消执业资格。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18?对怀孕的罪犯有什么特殊政策?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正处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允许监外执行。 对于审判时怀孕的罪犯,是不能被判处死刑的。即使该怀孕的罪犯在被羁押期间流产,也应当被视为是“审判的时候怀孕”,而不能依法被判处死刑。
19?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吗?哪些情况下允许生第二胎? 中国是个人口超级大国,过多的人口造成了很大的社会负担,因此国家制定了计划生育政策来控制总人口。但计划生育并不等于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现实中有许多特殊情况。比如,再婚夫妇中,其中一方没有小孩等特殊情况,国家均有具体的政策。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并非十分死板。 关于再生育政策,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北京地区的规定比较有代表性,基本上涵盖了各种情况: (一)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是非遗传性残疾,将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三)婚后5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双方有一方原来没有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夫妻双方可以到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二胎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此外,一胎和二胎之间生育间隔不能小于4年,但如果女性已经过了28周岁,则不受此限制。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0?生育多胞胎和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吗? 由于生理等自然因素,现实中会有双胞胎,乃至多胞胎的情况出现。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只生育一次,政府同样是会给予他们独生子女奖励的,只是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会得59题里面(4)的一次性的奖励。只要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不管这个子女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都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了另一个子女,虽然事实上他们只有一个亲生子女,但并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21?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什么奖励? 在北京,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会得到如下的奖励: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 (2)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6)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7)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夫妇,只要书面表示放弃二胎指标,每人可以得到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
2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会受到什么惩罚? 在北京,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除了要缴纳数额很高的社会抚养费作为惩罚之外,还会得到其他很严厉的惩罚。 如果是城市居民,要受到所在单位给予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3年之内不得提职和被评为先进个人。 如果是农村居民,福利待遇要受到限制,而身为干部违反政策的,会被立即解职。 如果一方或双方是外地户口在北京居住的,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入京。 不光是个人,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
23?多大年龄生育算作晚育?晚育会得到什么奖励? 在北京,妇女年满24周岁以后生育的算作晚育,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晚育奖励。只有已婚妇女才可以享受这一待遇。 晚育的妇女,除了可以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外,还可以额外享受30天的奖励假期,而且该奖励的假期还可以由其丈夫享受。 在休假期间,单位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水平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晚育的女职工不愿意接受这30天的额外假期,单位应当按照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对其进行金钱奖励。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24?什么行为算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向谁去求助? 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实行严惩,因此,定义“家庭暴力”显得非常重要。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还是比较宽泛的,有利于受伤害一方的利益。 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去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这些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受害人的亲友、邻居、同事知道情况的,也可以向上述单位报告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安机关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也有劝阻制止的义务,但是并不能主动对实施暴力者进行任何处罚,除非受害者已经提出了申请。这是因为,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之间的事情,难以分辨是非曲直。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25?实施家庭暴力会受到什么处罚? 当家庭暴力到了非常恶劣的程度,就已经是犯罪行为了,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向行为人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侦查,如果情况属实,行为人最多会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但这种情况,必须要受害人自己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进行惩罚。 当家庭暴力严重到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不需要任何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会主动进行侦查,进而通过司法机关制裁行为人。这种情况下,刑罚也会严厉得多,最多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26?家庭成员遭受虐待该怎么办? 如果家庭暴力持续、经常的出现,就会“升格”为家庭虐待行为。通常,受到虐待的家庭成员是妇女、老人和儿童。面对家庭虐待,受害者可以采取的方法和面对家庭暴力时应采取的方法完全一致。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27?遭受家庭暴力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家庭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即使可以得到损害赔偿,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法律规定,只有在由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情况下,受害者一方才能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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