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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涛租住的房子正靠着马路,晚上,到了深夜还能听到汽车驶过的声音,有时候都睡着了,一声刺耳的喇叭声又把自己吵醒了。张涛属于那种睡觉不沉的人,一被吵醒就再也睡不着,翻来覆去到凌晨两三点,迷迷糊糊好像刚睡着,起床的时间就到了。好不容易盼来个周末,想腾出个大半天睡个懒觉,没想到六点多下面就吵得不得了,堵车时的喇叭声,吵架的骂声,小孩的哭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在这样的环境中再想睡懒觉,那是需要修炼的。张涛一年半载估计还修炼不成,外面一有动静他就醒了。最困的时候他都想站在窗口端盆水泼下去。 几个月下来,曾经朝气蓬勃的张涛,变得萎靡不振,每天都呵欠连天,工作效率飞速下降。他终于明白为什么当初房管部门会低价出租这套房。他也终于明白自己不适合住这套房。 没办法,刚工作,钱包里的钱还不多,只能凑合着住着。这一忍,倒也忍耐了两年。2005年,张涛查询自己省吃俭用省下来的存款,禁不住笑出声来。也就是这两年里,亲戚朋友好像都在买房,不知道大家是都有钱了,还是都想开了,反正先凑足钱住到自己的新房里再说。处在这样的环境里,再加上自己租的那房子昼夜不停的噪音,张涛有一天终于咬咬牙,决定买房,即便花光积蓄也在所不惜。 很快找好了中意的房子,很快签好了合同,虽然卡上剩下的数字少到可怜,还找老爸老妈赞助了一把,终究算是有了自己的房子了。再也不用忍受马路上的噪音污染了,再也不用担心正睡着被吵醒了。张涛搬进新房的第一晚,睡得舒服极了,连个梦都没做。 搬进新居后,张涛选了个周末去原来租住的地方,找房管处办理手续。没想到人家周末不上班,他白跑了一趟有点恼火。往回走的时候看到有栋楼的门口写着:出租。他又往前走了几步,然后停下来。自己真傻啊,反正房管处又不知道究竟是谁在那“噪音”房里住,自己再把它出租给别人,不是还能小赚一笔吗?张涛回想了一下买房后自己节衣缩食的日子,下定了决心。 张涛最后把房子租给了王浩。王浩一看就是个富家公子,一身名牌差点晃花了张涛的眼。有这样的房客,不愁他不给房租。张涛当时就拍了板,两人很快就签好合同。租期一年,月租700元,一月支付一次。 把房子出租之后,一桩心事了结,当天晚上张涛又睡得很舒服,连个梦也没做。此后一想到自己买了新房,竟然还能从旧房处捞取一份不错的外快,他就乐得笑出声来。 可是,签完合同的那天晚上,有个人一夜没睡好,那就是张涛的房客王浩。这个富家公子的确有个有钱的老爸,但是半个月前他和老爸闹翻,偷偷跑了出来。跑出来时带的钱够一个平常人消费个两三年的,可是王浩不是平常人,从小养尊处优的生活培养了他消费的能力,要租张涛的房子,也是因为钱不多了不能再在大酒店住下去了。这个富家公子,已经囊中羞涩了。 所以张涛的如意算盘没打好。月末,当他敲响王浩的房门时,这位公子正在屋里泡方便面。他信誓旦旦地对张涛说,下个月一起付,并且按三个月的房租来付。张涛看着他没吃完的泡面,沉默了半晌说:“那我下个月再来。” 王浩吃了几天泡面,终于忍不住给他老妈打了电话,没告诉自己的地址,只说让她往自己卡里打点钱。他老妈还没来得及哭天喊地,他这边已经挂了。他妈心疼儿子,打了不少的钱过来,可是,一个月后,等到张涛再来要房租,王浩已经又花光了钱,坐在那里吃泡面了。 相同的承诺他做了两次。张涛最后觉得自己被这个看似单纯的公子给耍了。三个月了,一分钱的房租他都没见着。恼羞成怒,他踢翻了王浩的泡面摔门而去。 两天后,张涛企图通过法律途径收回自己出租的房屋并且讨回租金,结果事与愿违,不但租金没收回来,房管部门还把他这套房子给收走了。
徐滔说法: 看完这个故事,这两位主人公都会因其鲜明的个性留在我们的记忆里,并且也只有这样的两个人碰到一起,才能发生上面这样的故事。看到故事的结局,我们也许会说:嗯,以后是不能总想贪小便宜,费尽心机不说,最后还不知道能不能得逞。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怎么分析这件案子呢? 像故事中的张涛原来租住的房子,叫公房,所有权归国家,由各地方的房管部门代替国家行使所有权。所以,公房的出租人即房东就是房管部门,它和各个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租赁法律关系,如果承租人想把自己租的房子再出租给另外的人,必须首先征得房管部门的同意。 在本案中,张涛在把房子出租给王浩之前,没有对房管部门说,即根本没有征得房管部门的同意,所以他把房子租给王浩的行为根本就是违法和无效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因此,他出租房屋所得的租金自然也是非法的,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所以,即便王浩不给他房租,张涛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房租也行不通。这样看来,富家公子王浩倒是捡了个便宜。 与此同时,因为张涛擅自转租公房,房管部门有权马上终止赁合同、收回房屋。张涛的一指诉状,最后告倒的是自己。
相关法律答问:
1、什么叫作廉租住房?谁能申请廉租住房? 城镇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为了照顾那些有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而向他们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现在大多数城市已经有了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街道办事处证明自己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经所在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公告登记后,才能轮候配租。收到房租补贴(或分配廉租住房)后,每年还要接受家庭人口与收入状况定期审核。符合最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可申请配租廉租住房,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北京市城近郊八区的标准是: (1)连续享受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的家庭或者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平方米以下。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2、承租的廉租房还可以再租给别人吗?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也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3、廉租住房的租金如何确定? 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3种形式,即租金减免、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其中以租金补贴为主。以北京为例,配租标准按人均10平方米使用面积(包括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5元。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4、在哪些情况下,政府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如果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在廉租房里居住,政府就会收回廉租房,或者停发租赁补贴。 参考法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5、租住廉租住房应该注意什么? 居住期间,不能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不能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不能将承租户变更为第三人;不能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6、廉租住房的配租方式有哪几种? 配租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租金配租两种: 实物配租,指对老年、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提供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房,包含增配和套配两种,租金每月按家庭总收入5%收取。对老、残疾申请家庭提供实物配租是因为这类家庭的收入状况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大的变动。增配是针对于有两对夫妻以上的申请家庭,或家庭人员结构复杂且增配的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采取增配的方式予以解决。套配则是原住房腾退,另行配房。 租金配租,指按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租金,各区县租金补贴数额不等。申请家庭按廉租办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各区县廉租办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实际租金超出核定数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担;如低于核定数额,则按实际发生额补贴租金。提供租金配租主要是因为廉租户的收入状况可能发生改变,如果廉租户的收入增加,不再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可以随时停发租金补贴。 7、申请廉租住房时如何核定“人口”? 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人口。下列情况可计算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单位(农业户口除外),经常回家住宿的。 (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报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他处有居住权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孩子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而小孩父母在本市城镇另有住房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过来,他处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8、什么是公房? 公房,即公有住房,指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由本地政府建设,向本市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变为私房。 而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并领取了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第一条。 9、哪些已购公有住房不能出租? 一是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二是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冻结户口的。三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是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此外,要出租公房的出租人还应在遵循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下,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的共有权证、身份证和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并持《房屋租赁许可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及《出租房屋标牌》。如果承租人是外埠人员,还须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10、符合什么条件的公有住房才能出租呢?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都可按照市场价格出租: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能上市出租的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11、按照房改标准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能否出租? 按照房改标准价格购买的房屋,只拥有94%的产权,而剩余的4%的产权仍属于原单位所有,所以,如果要出租,首先需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出租,同时应将房屋4%的所得收益上交给原产权单位。 12、已购公有住房应如何出租? 已购公房出租必须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如果作为该房屋的出租代理人也是可以的,但必须取得欲出租房屋产权人的书面委托。没有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书面证明,是无权办理该房屋的出租事宜的。即便是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也是非法的,无效的。 该房若有同住成年人的,必须与同住成年人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后,形成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和委托书。这样,才可以出面与承租人洽谈、签合同、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13、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该由谁来继续承租该公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该公房租赁关系须变更。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同住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等,均可视具体情况继续履行该公房的租赁关系。 14、非独立成套的公有住房转租后合用部位使用有何规定? 承租人将非独立成套公有住房转租,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有: 将承租房屋部分转租,造成合用部位使用人增加的; 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用于集体宿舍的,增加房屋使用人的; 其他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 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影响相邻人对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相邻使用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法要求承租人排除影响。协商不成的,相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公有房屋养护和维修的责任由谁承担? 公有房屋的养护和维修的责任由公有房屋的出租人承担。公有房屋的出租人对出租的公有住房应尽到下列的养护义务: 每3年至5年对公有房屋的完好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结果登记。 对房屋的结构、水落管、外墙粉刷、避雷装置及走廊、扶梯间外门窗每年检查一次。电梯、水泵(产权属自来水公司的除外)应定期保养。 下水管、污水管道应巡回疏通。屋顶水箱每年检修清洗两次。 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理范围承担修理责任,公有房屋急修项目有: 房屋结构性损坏而发生危险。因室内线路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和漏电。 因水箱水泵故障和进水表以内的水管爆裂造成的停水和龙头严重漏水。 楼地板、扶梯踏步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 水落管、污水管堵塞和水盘等设施漏水。 电梯故障不能正常运行。 其他属于危险性急修范围的项目。 16、公民个人能将公有住房出租吗? 公民个人是可以出租公有房屋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且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那么个人将公有房屋出租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经公家同意。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17、出租人能转租公房吗?如果将所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转租,需要经过单位同意吗? 对于出租人租住的公房,如果取得拥有该公房所有权单位的同意,出租人就有权转租公房,且单位有权按照规定或者协议分享转租公房的利益。 如果出租人将自己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出租,则无需经过单位同意,而单位也无权分享出租该公房获得的利益,但应向所在市区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申报。 18、如果租住公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了纠纷,出租人有权起诉吗? 对于出租人租住公房然后转租给承租人的情况,如果出租人事先征得了单位(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同意,那么出租人就有权起诉承租人,要求他支付房租、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如果出租人没有征得单位的同意私自转租,那么出租人就只能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承租人搬出,并支付房屋的使用费了。 对于出租人已经购买的公房,因为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他当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且赔偿损失。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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