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双方权利义务专题:出租房屋别蒙混 各种问题讲清楚
来源:2007-12-14 16: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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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晓军和李首昂这两个小男孩第一次正式见面是在晓春胡同,当时张晓军站在爸爸张兆的身旁,冷眼看着那个即将成为自己继母的李然穿着高跟鞋噔噔地走来,身后跟着她的儿子李首昂。张晓军在心里冷笑了一下,他觉得一场持久战从今天起开始了。他不知道,对面走来的李首昂,心里想的和他一模一样。 现年10岁的张晓军,五年前失去了母亲,父亲张兆熬了五年,看着晓军一天天大了,决定考虑再续的问题。一个大男人带着个孩子,实在够辛苦。就这样他认识了离婚两年的李然,这个32岁的女子聪明能干,是张兆心目中理想的妻子,唯一的不足是她也带着个10岁的儿子。但是,这绝不是原则问题。两人相处了半年,觉得对方各方面都挺不错,于是决定结婚了。 结婚没有大动干戈,请亲戚朋友吃了顿饭后,两人着手经营一家四个人以后的生活。张兆原来住的房子太小,李然离了婚以后是租房住。所以张兆建议先租套大一点的房子,能做到两个孩子一人一间房。这样的家庭,双方的孩子很难处好是他们心知肚明的。何况两人的孩子都是鬼机灵。 2005年10月初,张兆由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最后锁定了晓春胡同3号楼2单元101号的房屋,三室两厅,宽敞明亮。房屋的主人刘京因为签了新居,所以想把这套房子租出去。张兆看了一次后觉得挺满意,于是让李然也过来看一下。 现在一家四口走向他们即将租住的房屋。两个孩子对彼此的不屑让气氛有些尴尬。好在最后他们都点了头,表示同意入住这套房子。两个大人心里都松了一口气。看得出李然对这套房屋也很满意,临走之前她随手摸了下桌子,惊叫道:“油漆还没有干透,能住吗?”张兆这时才察觉到房子已经被房东刘京简单地装修过了。“没关系,反正咱们几天后才搬进来。”他说。 当天,他就与刘京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刘京将这套房子租赁给他,租期为3年,月租金人民币3000元。 2005年10月16号,张兆一家乔迁新居,新的生活开始,他觉得整栋房子都充满了亮闪闪的阳光。除了阳光,其实这栋房子还充满着一点神秘的气氛,那就是两个小男孩暗暗地在斗争,这个偷走了那个的变形金刚,那个偷偷喝完了这个的牛奶。两个大人经常发现一个孩子憋着偷偷地笑,另外一个咬牙切齿的样子。矛盾激化在第二天晚上,两个孩子突然打了起来,孩子的尖叫声刺破了空气。李然拉开他们以后偷偷地流了泪,张兆拍着她的头安慰道:“这需要时间,你得给他们时间让他们磨合和彼此适应。” 第三天早上,张晓军先背起书包上学去了,过了几分钟李首昂出发了,两个孩子虽然在一所学校上学,但是不愿意结伴上学。20分钟后,张兆和李然正准备锁门上班去,首昂扶着晓军撞开了门。原来晓军在路上一直咳嗽,走路一摇一晃,被走在后面的首昂感觉到了,就扶他回了家。大人以为孩子感冒了,看着孩子精神还可以,就给他服了感冒药。然后四人上学的上学,上班的上班。 下午张兆下班的早,回家看到两个孩子并排坐在门前的走廊上,脸色很不好。他们对他说屋里很闷,喘不过气来。张兆有点吃惊,他打开房门,强烈的呛人的气味扑面而来。他忍受着开始做晚饭,可是一家四口在吃饭时都开始咳嗽,感觉胸闷得很。李然咳嗽着指着那些刚刷过油漆的家具说:“油漆,肯定是油漆……” 第二天,张兆联系了刘京,说这套房子没法再住下去了,要求退房。刘京对他的退房理由感到不以为然,说房子刚重修过,过几天就好了。坚决不同意退房,说自己花钱装修房子还不是因为他们要住进来? 无奈之下,张兆先委托一家室内环境测试中心对房子进行空气中甲醛、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检测,报告显示甲醛浓度超标五至六倍以上,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超标一倍以上,该房屋不适宜人居住。 张兆一家在11月10号搬出了这套房子。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刘京退还原告张兆房屋租金6000元、租房押金3000元,检测费940元,搬家费300元。
徐滔说法: 我们先不管这套房子如何,张兆和李然结合之后开始了崭新的家庭生活,这是可喜可贺的。有个成语叫:塞翁失马,用在这个新组建的家庭最确切了,因为,自从房屋“有毒”事件后,两个一起“患过难”的小男孩开始理解和喜欢对方,在和爸妈一起搬离那里时,两个孩子已经称兄道弟,拉着手亲亲热热地说笑了。 现在我们再来看房子的问题。因为房东刘京的这套房子里的空气中甲醛浓度太大,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标准,导致张兆一家身体不适,不能再居住下去,所以在法律上可以看作是被告刘京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规定。被告刘京不得不同意和张兆解除合同,同时还应该依据合同规定把已经收到的房屋租金退给张兆,与此同时还要赔偿张兆受到的各种损失。但是,另一方面,原告张兆在签合同前已经知道这套房子刚装修过,并且刘京也明确对他说过房间可能会有气味,但是张兆自身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所以,刘京的责任也要适当的免除一些。 纠纷已经解决,赔偿已经结束。剩下的是我们的思考和感慨,还有看完故事得出的一个经验,那就是,租房之前,一定要把房屋的各种问题搞清楚,谨慎小心才是正确的态度。毕竟,身体的健康比什么都重要。
案例2:
杨洋刚在这座城市租下了一套房子就被单位派去出差,他提着行李走出房门时恨恨地想这半个月的房租算是白交了,早知道这样,晚几天再租房了。但是这套房子的条件的确是很好。朝阳的房间,窗外是美丽的花园,还有绿色的藤蔓植物爬满了墙壁。环境安静优雅,房租也不贵,对已经工作了两年的杨洋来说还能租得起。所以,当初他在这间房里四下一看就决定租它了,马上就和房东郭笑天签了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暂定为三年,三年后双方再协商是否可以续租。 杨洋之所以要签下三年的合同,还有一个原因是现在的这份工作挺不错,他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是三年,同样也是三年后再协商续聘。现在,他要坐火车去另外一个城市出差了。他意气风发,踌躇满志,暗下决心要把这第一份任务做好。 杨洋上了火车,火车马上快要开了,他的邻座才急匆匆赶来。那女孩说:“不好意思,让一下,我在里面坐。”声音柔和好听,让看报纸的杨洋不禁抬起头来看她。这一看不要紧,他觉得自己的心砰的跳了一下,然后他确信这世上果然有能让自己心动的女孩,现在才让自己遇到。杨洋抑制住兴奋的心情,不动声色继续看报,心里却开始波涛汹涌。 那女孩进去坐下就头靠椅背闭上了眼睛,很累的样子。杨洋有些担心,她如果这样睡一路,自己就没有机会了。着急之下就叫了声:“小姐……”,那女孩动了一下睁开双眼,还没来得及回话,就飞快地拿过一个塑料袋开始呕吐,难受的样子让杨洋于心不忍,就帮她捶打背部,让她感觉好受一点。女孩呕吐了一会儿,抬起头来说谢谢,杨洋看到她脸色苍白。他问:“晕车吗?”女孩点头,说:“我昨晚没休息好,今天晕得厉害。” 往下的故事大家都可以想象了,杨洋颇具绅士风度像保镖一样照顾了女孩一路,让坐在对面的老太太误以为他俩是恋人。女孩脸红了红,杨洋赶紧解释事实并非如此。女孩中途下了车,说爸妈在车站接她,并且把姓名和联系方式给了他。杨洋看了下表,和他工作的城市距离三个小时。女孩写下的名字叫刘静。杨洋看着她的手机号激动地差点从座位上跳起来。 杨洋回到了工作的城市后,迫不及待地和刘静联系,以后两人便经常电话联系,过了一个月杨洋开始频繁地坐那列火车赶往刘静所在的城市。五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事业和爱情双丰收的杨洋每天都喜不自禁,哪知物极必反,这天他接到了老家的电话,哥哥用沉重的语气对他说母亲重病,如果杨洋不感觉难办,希望在母亲的有生之年他能把婚结了,了结了她最后的心愿。 刘静一家都通情达理,父母说让刘静自己决定,刘静想了一个晚上,答应可以马上结婚。杨洋感动得热泪盈眶。 刘静来到了杨洋工作的城市,两人很快就领了证。就在杨洋把刘静带回去给母亲看过的第二天,母亲永远离开了他们。摆在两人面前的是以后的生活问题。首先是房子。杨洋的积蓄根本不够买房,刘静也同意买房的事从长计议。于是,这对单纯的爱人,把杨洋租的这套房子当作了新房。刘静是学文学的,让杨洋按照自己的想法修饰了房间。杨洋当然要听新娘子的,就先后花去了2万多元按照妻子的意见使房间焕然一新,已经完全看不出原来的风格了。 两年半很快过去了。房子三年的租期满了,不管是房子的外部环境还是内部环境,都是夫妻两人喜欢的,并且住了这么长时间,早已经习惯了。两人一商量,决定继续租下去。 可是房东郭笑天不再对他们微笑了,因为种种原因,他不想再出租这套房子了,而想留着自己用,所以要中止和杨洋的租赁合同。杨洋夫妻万般无奈同意退房,可是要求郭笑天承担一部分他们当时装修房屋花去的费用。
徐滔说法: 这是一个关于爱情和亲情的故事,读来感觉充满人家的真爱和温情。可是,最后杨洋和房东郭笑天产生的纠纷,成了这个故事中一段不和谐的音符。我们可以想象,按照诗意女孩刘静的意见装修的房子,应该是漂亮而有味道的,可是他们仅仅享用了两年半就要搬走了,在我们看来,房东郭笑天好像是应该赔偿给他们夫妇一些损失,毕竟当初始花了2万多块钱呢。那么,法律上是怎么说的呢? 根据《合同法》第123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所以,在本案中,杨洋的装修费用要不要郭笑天承担一部分,关键的一点是:杨洋在装修房屋之前,是否征求了房东郭笑天的意见。新婚时的杨洋和刘静,哪里顾得上征求房东的意见,何况对洋杨来说,当时新娘的意见就是圣旨,哪里敢有半点违抗。也就是说,两年前,两人就装修房子的事根本就没有和郭笑天打招呼。所以,杨洋要求装潢的部分费用(折价)由郭笑天承担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郭笑天不需要这些装潢,他完全可以一分钱不付,并且,如果他不喜欢现在的装潢,还有权让杨洋拆除装潢、恢复房间的原状。对于由于装潢造成的损失,他还可以要求杨洋赔偿。 所以,这个故事教会我们,如果是租房住的话,想装修,一定要先和房东商量好。
相关法律答问:
1、如何确定租金? 房屋租金是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的。 2、承租人不按期缴纳房租时应如何处理? 为了防止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其所欠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后则收取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有关损失。 承租人不应以出租人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等为由,拖欠、拒付租金。如果房屋出现问题,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及时协商解决。 3、租房期间物价上涨,出租人可以要求增加租金吗? 对于租赁期限较长或未定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如果当时确定的租金金额和现在的租金相差太远,以至于对于出租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那么出租人就可以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求承租人适当地增加租金。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租赁期限较短,出租人就不能要求增加租金了。 4、出租人能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赁押金吗? 通常大家所说的房屋租赁押金就是所谓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是指出租人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的租赁押金。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冲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公有住房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5、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管理费等费用吗? 不能。作为私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除了房租之外,出租人不能向承租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至于物业费、水电费等,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和有关机关缴纳。 参考法条: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6、承租人不交房租,出租人该怎么讨租呢?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为了防止承租人拖欠房租,出租人可以采取什么应急措施? 虽然出租人不能留置承租人的财产,但也不是说出租人就得眼睁睁看着承租人溜走,出租人可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查封、扣押承租人的财产,也就是诉讼财产保全。如果情况紧急,出租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然后再起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8、到底谁来交物业费? 如果合同里什么也没说,就由出租人来交,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那么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物业管理费了。 参考法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合同法》第六十条。 9、如果物业公司向出租人追讨物业费,出租人应当怎么办? 如果出租人已将租赁合同交给物业公司备案,并取得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出租人就可以拒绝支付承租人未支付的物业费。当然,为了以后顺利地继续出租房屋,出租人也可以先缴纳,再向承租人追缴,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10、如果承租人没有缴纳物业费,出租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承租人不缴付物业费,出租人应当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出租人可以中止租赁合同并通知对方,以承租人支付的预付租金和保证金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11、承租人应向物业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遵守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且该合同经过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出租人就将其与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了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向物业公司履行这部分权利义务。如果承租人没有付物业费,就应向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12、承租人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吗?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则物业公司还是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的。 也就是说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约定,必须要得到物业公司的确认。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这个约定没有得到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这个约定也只能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约束力,而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效力,出租人必须对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13、房屋租赁产生纠纷怎么办? 一旦产生纠纷,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提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此外,双方还可以向纠纷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在北京的承租人还可以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场处投诉。 租赁当事人违反房屋租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14、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再告到法院吗? 如果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就是最终结果,当事人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除非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存在程序上的错误。譬如说,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就受理了,或者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等。 参考法条:《仲裁法》第九条。 15、出租人要去法院起诉承租人,有时效限制吗? 承租人迟延缴付房租或者拒绝缴付房租,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也就是1年。如果出租人在1年内没有向承租人催缴,也没有向法院起诉,那么1年后,法院也不能帮出租人要回租金了。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16、出租人可以留置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的财产吗? 只有一方依据合同占有另一方的财产,而另一方又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才能留置另一方的财产。出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并不能占有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的财产,所以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承租人的某个财产作为支付房租的抵押,否则出租人就不能留置承租人的财产抵偿租金。 参考法条:《担保法》第八十二条。 17、承租人能装修承租房屋吗?装修后财产归谁所有? 承租人必须在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而且在装修的时候也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拆除承重墙。如果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就装修了,承租人不仅要恢复原来的状态,还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谁所有。可以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装修后的财产折价转让给出租人。 参考法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 18、承租人可以随便改变房屋的用途吗? 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能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倘若需要改变的话,也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法律对该出租房屋有特别要求的话,还要征得主管机关的批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9、一旦发现承租人搬走出租房屋内设施,出租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出租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出租人留下的承租人身份信息、物业交验单等就是找到承租人并要求其予以赔偿的有利证据。出租人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有效地防患于未然。 20、在出租期间由谁负责维修房屋?承租人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 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1、在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不负责任? 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是因为出租人未及时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使得房屋未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下,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不能免责,并应依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时,对该房屋的现状有所隐瞒的,如果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的话,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责。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22、出租人拒不修房,承租人应当怎么办? 对出租人拒不修房的,承租人可以先垫付费用自行维修,或者请物业维修,然后向出租人追偿维修费用。为了有效获得补偿,在这个过程中,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如房屋损坏情况、损坏的原因、维修费用收据,以及曾经要求出租人维修的证据等。 23、房屋损坏谁鉴定? 危险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应当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参考法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若干规定》第四条。 24、如果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出租人有义务检查房屋,排除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的安全居住,因此,除非是承租人自己造成的,否则出租人都应当为安全隐患带来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25、出租人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规定,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承租人不一定可以解除合同。虽然出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房屋,并在租赁期间保持房屋符合合同的规定,但承租人是否能解除合同,要依据合同的规定以及违反约定的程度来确定。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承租人即可解除合同;或者出租人违反合同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承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6、出租人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办事,承租人该怎么办? 出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追究出租人违约责任,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如果没有解除合同,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27、出租房屋中家电的自然损耗,承租人需要赔偿吗? 承租人在看房时没有注意到出租房屋内的家电是否能够正常使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出租屋内家电的状况,明确标明出租物的折旧、损耗等相关内容,也可以将其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 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写明了房屋在出租时出租物的状态、损耗情况,承租人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出租物的自然损耗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缮。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8、合同中如何约定维修责任?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担维修的责任,所以应当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由出租人负责房屋、附属设施、配套家电等的维护与修缮,并且承担维修费用。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不当使用而造成损坏的,虽然出租人也负责维修,但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此外,还可以约定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维修的方式,以及出租人维修的时间。对于出租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维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但由出租人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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