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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职员名义购买房屋 红牛公司索要自买房产被驳
2008-05-13 09:24:00

来源:京华时报

  2002年,红牛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为公司的一位高层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写的是对方的名字。该高层离职后,红牛公司便以该房屋是自己实际购买为由,将房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过户。昨天,朝阳法院当庭判决,因该房屋产权明确,驳回红牛公司的诉求。

  这套房屋位于朝阳区八里庄远洋天地小区,面积130平米,房款近95万元。2002年9月,时任红牛公司集团下属一家公司总经理的张华,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张华一家搬了进去,一直住到现在。

  今年3月,红牛公司一纸诉状递至朝阳法院,称自己才是这套房屋的所有者。红牛公司表示,2002年,公司想购买远洋天地小区的15套商品房,并和开发商签订了协议书。然而根据规定,单位购房需一次性支付全款,不能办理银行按揭。于是,红牛公司依据私人关系,委托包括张华在内的15位公司高层,以他们的个人名义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红牛公司为这15套房屋交了首付款,并按期支付月供。去年9月,红牛公司具备了经济实力,想一次性交清剩余房款,将房屋过户为自己所有。然而,张华拒绝交还房屋。多次交涉未果后,红牛公司停止了继续为这套房屋支付月供。

  庭审中,红牛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自己支付首付款的收据、月供还款的手续单据等,用来证明自己实际上是这套房屋的购买者。

  “根本不是这样!”张华庭上称,自己作为红牛公司高层领导期间,这套房屋是公司发给自己的福利。然而2003年,自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作为补偿,公司同意为她支付剩余的月供。张女士还表示,红牛公司停止支付月供后,她起诉至法院获胜,“他们是为了报复才起诉我的。”

  朝阳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房产证是该套房屋归属的证明。虽然红牛公司提供了自己支付首付款和月供的票据,但付款关系不能决定该房屋的权属;红牛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书,也不能证明红牛公司支付房款的目的是为了要产权。红牛公司称这套房屋是自己所有,没有证据证明,因此驳回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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