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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职工加班违反《劳动法》 解除合同企业要补偿
2008-05-09 15:51:29

  郭先生在一家建筑公司当保洁员,由于不同意公司安排他在休息日加班被单位辞退。郭先生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解约的补偿金。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认定单位强令职工休息日加班违法,应该支付补偿金两千元。

  郭先生是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洁员,每月工资1000元。2007年6月4日,公司要求郭先生在休息日加班,郭先生没有同意这一安排,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公司安排郭先生在休息日工作,应与员工协商。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仍要求其加班,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负有责任,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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