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死者孙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同时约定了含1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1月10日,孙某因案外人洪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在美国洛杉矶医疗中心死亡。据龚先生诉称死亡方式为意外。2007年4月25日,洪某因故意伤害导致孙某死亡而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事后,龚先生以孙某身故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龚先生提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不能成立,并作出决定:“歉难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龚先生向法院起诉,并提供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保健服务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
法庭上,保险公司辨称不承认孙某是意外导致死亡,孙某身故主要原因是受伤后,监护或照顾不周及产生的并发症导致死亡,从翻译材料看直接致死亡原因是,孙某本身多个器官衰竭所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所遭受意外伤害,表示不同意龚先生的诉讼请求,但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最终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双方在赔付金额上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支付龚先生意外身故保险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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