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李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一直同居。但此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李女士搬回自己家居住。临走之前,她将张先生一张1万元存单拿走并将钱取出。张先生发现存单不见后报警。
法院释案:鉴于张先生与李女士的特殊关系,公安机关并未以盗窃立案。李女士称这笔钱是张先生给的分手精神损失费,存单的密码也是张先生告诉她的,但“精神损失费”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张先生也予以否认,李女士应将钱归还。
案例二:女子王某通过网聊认识同居男友,两人偶尔同居,趁男友不在家时她盗窃了8万元现金,当男友索要时,她以这笔钱是“分手补偿费”为由拒绝退还,并不再接听电话。其男友报警后,王某被抓获。
法院释案:王某秘密窃取他人钱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