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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盗窃判决不同 一例被判10年一例不追究责任
2008-11-27 12:20:06
  同是窃取同居男友钱财作为“分手补偿费”,一女获刑10年,一女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昨天从密云法院和海淀法院获悉,两起情节相似的案件,因当事人关系不同、所盗数额不同,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

  案例一:李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一直同居。但此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李女士搬回自己家居住。临走之前,她将张先生一张1万元存单拿走并将钱取出。张先生发现存单不见后报警。

  法院释案:鉴于张先生与李女士的特殊关系,公安机关并未以盗窃立案。李女士称这笔钱是张先生给的分手精神损失费,存单的密码也是张先生告诉她的,但“精神损失费”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张先生也予以否认,李女士应将钱归还。

  案例二:女子王某通过网聊认识同居男友,两人偶尔同居,趁男友不在家时她盗窃了8万元现金,当男友索要时,她以这笔钱是“分手补偿费”为由拒绝退还,并不再接听电话。其男友报警后,王某被抓获。

  法院释案:王某秘密窃取他人钱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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