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地税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北京地税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除了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北京地税“12366”工作人员表示,纳税人进行捐赠时,应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北京地税方面表示,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纳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而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可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