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本人在2000年,以解决就业为名,向村委会租用土地一亩,建房租用,以解决生活问题,期限为10年。 合同内容有:承包期间,如遇国家征用,集体规划占地,损失由我方负责,合同立刻终止 2003年,村委会以集体开发用地为名,收回此地。但反将此地租给他人,并为告知本人 而今,向村委询问此事,村委以时间过长为由,不宜理赔。 本人想咨询一下该如何解决。
律师解答:
不具备解约条件,应承担法律责任.时效自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王律师:13611375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