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我在6月份一天的晚上,由于喝酒将停于路边的一辆汽车和一辆农用车轻微损坏,事后我在公安机关找我之前主动联系事主进行道歉,并且进行了共计六百元的赔偿,双方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找到我进行询问,将我反映情况记录,可是并未记录我已找到事主进行赔偿的过程,公安机关要对我进行处理,请问我一定要被处理吗?我构成什么了?如果我对警察的行为有异议,应该如何投诉,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律师解答:
既然已经赔偿,而且损失不大,你不应受处理.你可到当地公安分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