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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编号:121850】
2008-09-08 07:10:42

案情描述:

   您好:请问检察院在办理经济案件从立案到移交起诉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 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 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 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 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 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 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 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 所以关键要看具体案情来定侦查时间。建议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徐滔法律服务网》唐中成律师解答,咨询电话:1381073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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